內容來自YAHOO新聞

地價稅繳納 8/31是分水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在八月三十一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舉例來說,今年如有買賣土地,將在十一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如果在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

d51hb71lj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